沪人社规〔2025〕10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25年7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690元调整到274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夏季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4元调整为25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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