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烨律师认为该条款不合法,理由如下: 一、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从该条可以看出,年休假应该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而非以员工主动申请为前提。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该条规定了单位可以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情形,即员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放弃,需要以明示的方式提出放弃,单位不能将员工未申请休假视为默认放弃。
上海劳动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