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以上,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不应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是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那么是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