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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烨律师(手机:18001606539)
上海资深劳动律师,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至今代理了大量劳动纠纷案件,范围涵盖劳动合同、工伤赔偿、竞业限制、辞退解雇等方面,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得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上游刃有余,担任沪上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执业证号:13101200610592188
在线 Q Q:129077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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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7-11 10:03:23 阅读次数: 1808 
上海劳动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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