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首席律师
上海劳动律师
  夏烨律师(手机:18001606539)
上海资深劳动律师,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至今代理了大量劳动纠纷案件,范围涵盖劳动合同、工伤赔偿、竞业限制、辞退解雇等方面,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得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上游刃有余,担任沪上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执业证号:13101200610592188
在线 Q Q:129077552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上影广场B座11楼
更多 >>>
  >> 公告动态
 夏烨律师接受李某某、彭某某委托,代理其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夏烨律师受上海某建筑设计事务所委托,代理其与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为李某某代理与上海某知名企业的劳动仲裁案件胜诉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物流公司就员工猝死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双方达成补偿协议
 夏烨律师为某家政服务公司53名家政人员通过仲裁、诉讼和执行代理,最终钱款执行到位
 夏烨律师代理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84名员工的群体劳动仲裁获得圆满的结果
 夏烨律师为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亡赔偿提供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某国际贸易公司就其员工在外开设公司损害公司利益提供全套法律服务
 2017年8月21日下午夏烨律师在黄浦区法院代理上海某印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夏烨律师受某企业委托处理群体劳动合同解除事项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功处理一起工伤赔偿纠纷
 夏烨律师代理本市首起因第三人侵权致性功能丧失的工伤赔偿案件,为伤者争取了八十余万的赔偿
 夏律师代理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八起劳动纠纷案件圆满结案
 辞退解雇辞退解雇 → 裁员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裁员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7-08 11:10:52 阅读次数: 1833 
上海劳动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在经济性裁员、无过失性辞退等情形下,企业必须以职工所获工资作为基数向其发放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工资基数的确认发生争议。

  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但是,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人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员工工资。这里的“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下列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因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裁员前,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若已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用人单位还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劳动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上一篇:员工辞退管理办法
下一篇:企业裁员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版管理 
 
上海劳动律师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上影广场B座11楼
手机:18001606539
邮箱:xiaye_sh@126.com
沪ICP备09017327号-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